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簡易型分行(含簡易型分社),指由金融機構依本辦法規定
  申請設立,或以國內分支機構申請抵換,辦理本辦法規定業務之小型分
  支機構。
  前項所稱金融機構,係指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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