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
  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
      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負責人未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五、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弊案。信用合作社申請
  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得不受前項標準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但合併後仍須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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