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信用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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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單獨或合併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如下:
一、最低實收股金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且依最近一次檢查報告所列可能
遭受損失金額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後,無累積虧損者。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
三、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負責人未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刑確定。
四、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有重大違反金融法規受處分。
五、上一年度及截至申請時未發生情節重大之舞弊案。信用合作社申請
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得不受前項標準第一款、第二款之限制
,但合併後仍須符合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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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書件:
一、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區域、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
執行之方法(包括場所、內部組織分工、業務發展計畫及未來三年
財務預測)等。
二、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社股與股份轉換辦法。
四、股東名冊。
五、股權結構分析表。
六、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七、經會計師簽證之風險性資產對自有資本比率報告。
八、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書。
九、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
細表。
十、不動產明細表。
十一、預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準則規定之聲明或證明。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前項銀行章程之訂立,應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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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由理事會召集第一次股東會,選
任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之董事、監察人,並決議其任期之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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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時所發行股份之面值總額以實收股
金總額為限,其股東權益超過實收股金部分應轉列為銀行之資本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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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業務區域以縣市為單位,
所稱市為直轄市,省轄市則併入縣計算,其範圍規定如下:
一、單獨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二
縣市。
二、合併變更組織者,其業務區域除各總社所在地之縣市外,增加緊鄰
一縣市。總社位於同一縣市者,增加緊鄰二縣市。
三、五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且股金達新台幣三十億元以上者,其業務
區域為十縣市。
四、十家以上合併變更組織,並包括台灣北、中、南部各至少一家,且
股金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者,其業務區域為全國。
財政部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就變更組織個案狀況調整其業務區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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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
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
之下列訓練:
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
。
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經營管理或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三十
小時以上。
三、其餘職員應參加銀行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至少六十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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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應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
,向信用合作社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向經濟部申請辦理公司設
立登記,並檢具下列書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一、營業執照申請書。
二、驗資證明書。
三、銀行章程。
四、前條規定之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參加專業訓練人員名冊。
五、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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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合併並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決議及銀行章程之訂立,
由各社社員 (代表) 大會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其第一次股東會之
召集及合併並變更組織之申請,由各社理事會聯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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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申請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後,經查核其檢具之各項文件
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或有未能確實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者,財政部得
停止其部分業務或撤銷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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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甲
聲 明 書(自然人適用)
茲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
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聲明本人不同意本社 年 月 日(
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社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之
決議。
此 致
信用合作社
聲明人: (簽名蓋章)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號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乙
聲 明 書(法人適用)
茲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
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聲明本人不同意本社 年 月 日(
臨時)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社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之
決議。
此 致
信用合作社
法人名稱:
負 責 人:
(代表人、管理人) (簽名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二
信用合作社申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商業銀行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
主旨:茲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規定,檢附
應備書件乙式三份(直轄市部分為二份),申請核准變更組織為商
業銀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有關書件如下:
(一)營業計畫書。
(二)理事會及社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三)社股與股份轉換辦法。
(四)股東名冊。(附表一)
(五)股權結構分析表。(附表二)
(六)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附表三)
(七)經會計師簽證之風險性資產對自有資本比率報告。
(八)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書。
(九)「辦理與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授信明細表」及「大額授信明細
表」。(附表四、五)
(十)不動產明細表。(附表六)
(十一)預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資格符合「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
條件準則」規定之聲明或證明。(附表七)
(十二)銀行章程。
(十三)其他經財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茲摘列重要申請事項如下:
(一)銀行名稱。
(二)實收資本額。
(三)發行股數。
(四)總分行所在地。
信用合作社全體理事、監事簽章
總經理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三
換發銀行營業執照申請書
受文者:財政部
主 旨:茲依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第八條規定,
檢附佐列文件,申請換發營業執照,請 查照。
┌────┬────┬──────┬──────┐
│銀行名稱│ │ 本行所在地 │ │
├────┼────┼──────┼──────┤
│ │ │ 分行所在地 │ │
│ │ ├──────┼──────┤
│ │ │ 實收資本額 │ │
│ │ ├──────┼──────┤
│ │ │ 發行股數 │ │
│營業項目│ ├──────┼──────┤
│ │ │每股發行價格│ │
│ │ ├──────┼──────┤
│ │ │財政部 許可│ │
│ │ │日期及文號 │ │
│ │ ├──────┼──────┤
│ │ │ 申請日期 │中華民國 年│
│ │ │ │ 月 日 │
├─┬──┴────┴──────┴──────┤
│附│一、中央銀行驗資證明書。 │
│ │二、銀行章程。 │
│ │三、董事會會議紀錄。 │
│ │四、常務董事名冊及常務董事會會議紀錄 │
│件│五、監察人會議紀錄。 │
├─┴─────────────────────┤
│ 申請銀行: │
│ 代 表 人: (簽名蓋章)│
│ 聯絡人: (簽名蓋章)│
│ 地 址: │
│ 電 話: │
└───────────────────────┘
附表-甲
股東名冊-----自然人部分
共 頁
第 頁
┌──┬─────┬─────┬───┬────┐
│編號│姓 名│身分證號碼│持股數│持股比率│
├──┼─────┼─────┼───┼────┤
├──┼─────┼─────┼───┼────┤
├──┼─────┼─────┼───┼────┤
├──┼─────┼─────┼───┼────┤
├──┼─────┼─────┼───┼────┤
├──┼─────┼─────┼───┼────┤
├──┼─────┼─────┼───┼────┤
├──┼─────┼─────┼───┼────┤
└──┴─────┴─────┴───┴────┘
註:1.本表資料填報基準日,以申請日期之上月底為準。
2.按持股比率由大至小排列。
附表-乙
股東名冊-----法人部分
共 頁
第 頁
┌──┬──┬────┬───┬───┬────┐
│編號│法人│公司統一│法 人│持股數│持股比率│
│ │名稱│編號 │代表人│ │ │
├──┼──┼────┼───┼───┼────┤
├──┼──┼────┼───┼───┼────┤
├──┼──┼────┼───┼───┼────┤
├──┼──┼────┼───┼───┼────┤
├──┼──┼────┼───┼───┼────┤
├──┼──┼────┼───┼───┼────┤
├──┼──┼────┼───┼───┼────┤
└──┴──┴────┴───┴───┴────┘
註:1.本表資料填報基準日,以申請日期之上月底為準。
2.按持股比率由大至小排列。
附表二
股權結構分析表
┌────────┬────┬────┬────┐
│ 持 股 分 級 │股東人數│持有股數│持有比率│
├────────┼────┼────┼────┤
│ 1 至 │ │ │ │
│ 999 股│ │ │ │
│ 1,000 至 │ │ │ │
│ 10,000 股│ │ │ │
│ 10,001 至 │ │ │ │
│ 50,000 股│ │ │ │
│ 50,001 至 │ │ │ │
│ 100,000 股│ │ │ │
│100,001 至 │ │ │ │
│ 1,000,000 股│ │ │ │
│1,000,001至 │ │ │ │
│ 10,000,000 股│ │ │ │
│10,000,001 至 │ │ │ │
│ 50,000,000 股│ │ │ │
│50,000,000股以上│ │ │ │
└────────┴────┴────┴────┘
註:本表資料填報基準日,以申請日期之上月底為準。
附表三
同 一 關 係 人 持 股 明 細 表
┌──────┬─────────────┬──┐
│ 股東姓名 │ 關 係 人 │持股│
├──┬───┼──┬───┬──┬───┤比率│
│ │持股比│ │身分證│ │投股比│合計│
│姓名│率(%)│姓名│或統一│關係│率(%)│(%)│
│ │ │ │編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註:1.請填列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之同一關係人持股明細表。
2.本表所稱同一關係人係指股東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及以股東
或配偶為其負責人的企業。
3.本表資料填報基準日,以申請日期之上月底為準。
附表六
不 動 產 明 細 表
┌───┬──┬───┬──┬──┬──┬───┐
│不動產│ │帳 面│取得│取得│使用│ │
│ │座落│成 本│ │ │ │備 註│
│標 的│ │(仟元)│時間│原因│情形│ │
├───┼──┼───┼──┼──┼──┼───┤
├───┼──┼───┼──┼──┼──┼───┤
├───┼──┼───┼──┼──┼──┼───┤
├───┼──┼───┼──┼──┼──┼───┤
├───┼──┼───┼──┼──┼──┼───┤
├───┼──┼───┼──┼──┼──┼───┤
└───┴──┴───┴──┴──┴──┴───┘
註:本表資料填報基準日,以申請日期之上月底為準。
附表七-甲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表-----經理人部分
┌───────────────────────┐
│經理人資格:職稱__姓名__身分證字號____│
│(一)積極資格 │
│ 1._____大學_____所系 │
│ 2.主要經歷 │
│ (機構名稱)(服務部門)(職稱)(擔任工作)(年資) │
│ 3.受獎紀錄 │
│(二)消極資格 │
│ 1.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
│ 第一~十四款所列不適格情事? │
│ 無___ │
│ 有____(註明職稱,不適格情事及逾限時間) │
│ 2.有否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證券商之負責人。 │
│ 無___ │
│ 有___(註明職稱) │
│ 3.是否具「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四│
│ 條第五條第六條情事。 │
│ 無___ │
│ 有___(註明職稱) │
│ 4.歷年受處分記錄(文號、摘要述明) │
└───────────────────────┘
註: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總行副理
應依本表格式分別填報。
附表七-乙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表-----董事、監察人部分
┌───────────────────────┐
│董事、監察人資格:職稱______姓名__________ │
│ 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 │
│(一)積極資格 │
│ 1._____大學_____所系 │
│ 2.主要經歷 │
│ (機構名稱)(服務部門)(職稱)(擔任工作)(年資) │
│ 3.受獎紀錄 │
│(二)消極資格 │
│ 1.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
│ 第一~十四款所列不適格情事? │
│ 無___ │
│ 有____(註明職稱,不適格情事及逾限時間) │
│ 2.有否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證券商之負責人。 │
│ 無___ │
│ 有___(註明職稱) │
│ 3.是否具「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八│
│ 條 │
│ 無___ │
│ 有___(註明情形) │
│ 4.歷年受處分記錄(文號、摘要述明) │
└───────────────────────┘
[附表參見財政部公報33卷1676期 363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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