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指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 之考試及格,領有證書始能執業之會計師、律師、不動產估價師及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人員。 本辦法所稱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包括本條例所稱受託機構、不動產管 理機構、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信託監察人及其他參與不動產證券 化過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