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
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立法理由〕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電子簽章法第五條規
    定,刪除「經相對人同意」之文字,相關事項依該規定辦理。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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