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書面,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所稱簽署或 簽名者,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簽章或數位簽章為之。
一、修正第一項,配合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電子簽章法第五條規 定,刪除「經相對人同意」之文字,相關事項依該規定辦理。 二、現行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