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非專業投資人之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
以受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短期票券或境內結構型商品為目的者,除受
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及員工持股信託
外,其建立非專業投資人商品適合度規章之內容、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事項之規定辦理。
信託業受理非專業投資人委託,辦理具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或有價證券
信託,以財務規劃或資產負債配置為目的者,除辦理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
錢信託業務,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未達
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應依信託業辦理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
用金錢信託業務應遵循事項辦理外,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
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非專業投資人如為高齡客戶(即六十五歲以上之自然人)時,應
辦理下列適合度評估作業:
一、認識客戶作業(Know your customer,KYC):風險屬性評估機制之KY
C 項目應涵蓋可識別高齡客戶弱點之項目及提問,以有效評估高齡客
戶弱點(Vulnerability)項目,如:KYC應強化對其退休後收入來源
及投資目的之瞭解、流動性資金之需求以及對財務之影響、教育與金
融商品及風險認識程度及信託業所能蒐集、觀察或詢問之健康狀況等
項目之瞭解與評估,以有效辨識相關之風險。
二、認識商品作業(Know your product, KYP):應針對高齡客戶風險特
性、風險等級狀況,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如天期較長、有提
前終止契約罰則、流動性低、新種或複雜性高等不易理解商品內容與
架構、風險性高等,評估是否適宜高齡客戶投資,並應充分揭露商品
風險特性。
三、行銷程序及作業:對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除依據對該等客戶
所評估之風險屬性及商品風險等級資訊外,亦須考量KYC及KYP結果、
該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建立
妥適評估機制,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該高齡客戶。
四、信託業如兼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就該部分應
遵守「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
則」。
〔立法理由〕 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金管證投字第一一
一0三八五一八四號令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
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提高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
門檻至一千五百萬元,修正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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