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如發現期貨交易達異常標準
者,得公布交易資訊,並得採行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之必要
措施:
一、期貨交易契約價格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標的價格及其變動。
二、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數量、未沖銷部位及其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期貨商之期貨交易契約交易量、未沖銷部位、集中情形
及其變動。
四、期貨交易契約實物交割之供需情形。
五、市場有不實資訊與流言。
六、其他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
前項交易異常之標準,由本公司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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