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交易監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為維護期貨交易之公平性,防止違法操縱行為,特依據期貨市場監視準則
第五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應注意下列事項;如發現期貨交易達異常標準
者,得公布交易資訊,並得採行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一百十七條規定之必要
措施:
一、期貨交易契約價格與期貨交易契約相關標的價格及其變動。
二、期貨交易契約交易數量、未沖銷部位及其變動。
三、期貨交易人、期貨商之期貨交易契約交易量、未沖銷部位、集中情形
    及其變動。
四、期貨交易契約實物交割之供需情形。
五、市場有不實資訊與流言。
六、其他有影響市場秩序之虞者。
前項交易異常之標準,由本公司另定之。

本公司執行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通知結算會員或期貨
商請其注意,並得向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查詢、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其提出
說明。

本公司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若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應
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作成監視報告,完整建檔備供稽考,並於規
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如有違反本公司規定者,應迅速處理;對於涉
有不法情事者,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於每月十日前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
討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對於市場謠言或媒體不實報導,本公司經調查證實後,得透過資訊系統或
於期貨商、結算會員營業處所公告之。

本公司為防範市場間不法之交易行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與本國或
外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
項之合作協定,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

本公司設置專責單位及人員執行市場監視作業;相關之監視資訊,除依法
配合司法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必要之調查工作外,應注意保密。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