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委員會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會為有效推動業務依一般行政業務及政府委辦業務分別設置委員會。一
般行政業務項下設置投信業務拓展、投資業務及風險管理、法遵稽核及基
金事務、投資顧問業務、境外基金業務、兩岸及國際事務、會務及產業推
廣、自律、金融科技及資訊安全、永續發展等十個委員會。政府委辦業務
項下設置審查委員會。
投資顧問業務委員會設置會員投顧組及投顧事務組,自律委員會設置基金
廣告組及媒體證券分析組。
各委員會得依業務所需,分設不同性質之專業組別。
〔立法理由〕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期貨業永續轉型執行策略」,為
符合全球重視 ESG相關議題之趨勢,指示增設「永續發展委員會」,建立
證券期貨業推動永續發展及環境( E)、社會(S)及治理(G)事項之溝
通協調及政策擬定諮詢平台,爰修正第一項部分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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