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規範之對象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基金
銷售機構、提供境外基金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
投資業務之業者及該等業者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其他
受僱人員;所稱之「對外發布訊息」,係指上揭業者於各種傳播媒體,
對事業本身之營運發展及所經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及全權
委託業務暨該等業務之相關事務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發表意見或傳遞訊
息。
前項所列業者之負責人與從業人員對外發布訊息之行為,視為該等業者
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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