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信託事業遴選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標準:
(一)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2.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或信託業法第二條所稱之信託業
。
3.取得符合金管會認可標準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者。
(二)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具備足夠之設備及人力處理基金事務。
(三)合理之保管費用(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依保管業務需要訂定
合理之保管費用)。
(四)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有能力確保期貨信託基金資產之安全性
、帳目之清晰、保管業務之品質。
(五)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之信譽、行政效率與市場佔有率應符合各
期貨信託事業本身所訂選任標準。
(六)期貨信託基金保管機構應符合最近一年未曾受主管機關警告以上
之處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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