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委員會組織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委員包括下列各類人員:
一、本會各委員會召集人
二、本會顧問
三、本會非會員理、監事
四、信望素孚之學者專家,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出席理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擔任之。
授權召集人於每次召開會議時就上款各類委員遴選七至十七人擔任之,原
則上每次應包括上款各類委員。
本委員會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理事長與會務及產業推廣委
員會之召集人擔任之,召集人負責本委員會會議之召集並為會議之主席;
召集人因故未能召集會議時,由副召集人召集並為該次會議之主席。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三年,但以不超過當屆理事會之任期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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