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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通訊傳播:指以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聲音、影 像、文字或數據者。 二、通訊傳播事業:指經營通訊傳播業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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