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
務相當之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參考公司法第八條、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第二條相關規
    定。
二、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對內執行公司一切事務,具有公司經營權、支
    配控制權,避免利用他人名義或人頭、運用戶之情形氾濫  (如:實
    務上常見者有名譽董事長、特別助理、廠長、顧問、總裁、主席或精
    神領袖等形式上名義卻實質指揮公司業務),致權責不符得規避法律
    責任之漏洞,故將負責人範圍包含當然負責人(形式負責人,如:董
    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獨立監察人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與職務負
    責人(實質負責人,如:總經理、執行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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