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籌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依附件所載受理程序、文件格式,檢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表格,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籌設許可。
〔立法理由〕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應檢具籌設申請書、營運計畫等文件,送請
中央主管機關依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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