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除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而須停播該基本頻道外,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
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應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
許可。
〔立法理由〕
系統經營者之基本頻道新增、停播、位置異動時,因涉及核准費率、頻道
供應事業洽談合約、購物頻道數量限制及消費者權益之影響,因此基本頻
道之變更均應以申請許可方式辦理;惟因頻道供應事業終止經營,致系統
經營者無從選擇須停播該頻道時,則例外無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或報請備查辦法第二條
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即可,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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