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官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條文關聯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司法院法官
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
,亦同。
具有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資格,依本辦法遴選為法官者,得轉任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最高法院及懲戒法院法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