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存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提存所收到提存書、領取或取回聲請書後,應於三日內處理完畢,其須經
調查者,應即調查,除有特殊情形外,應於七日內調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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