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 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首長均應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