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考試院會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考試院會議(下簡稱本院會議)依考試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由院長、副
院長、考試委員、考選部部長、銓敘部部長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主任委員組織之。
考試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考選部、銓敘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副首長均應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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