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