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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認為復審書不合法定程式 ,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知復審人,載明於文到 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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