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由內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 有聲望人士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