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由內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
  有聲望人士聘任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