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09日

所有條文

  考選部為辦理公職候選人檢覈,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六條及公職候選人
  檢覈規則第十七條規定,設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
  至十一人組織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
  由內政部次長兼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社會著
  有聲望人士聘任之。

  考選部收到檢覈案件,交由主管司簽擬意見,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
  審核,加具意見,提會審議之。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
  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表
  決,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公職候選人檢覈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對於有關本人檢
  覈案件,應行避。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