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縣長挑選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年滿三十歲,合於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縣長
  挑選:
  一、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而有行政經驗者。
  二、有三年以上關於地方行政之經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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