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11
人,瀏覽人次:
94571229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縣長挑選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年滿三十歲,合於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應縣長 挑選: 一、曾任薦任職一年以上而有行政經驗者。 二、有三年以上關於地方行政之經驗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