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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由行政院與考試院秘書長及銓敘部、國防 部、財政部、教育部、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直轄市政 府、縣(市)政府等機關首長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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