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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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廢止 (現行法規)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試院副院長兼任,綜理會務;並置委員十九人
至二十三人,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有關機關代表及軍公教人員代表組成,均
由考試院院長聘兼;其產生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前項軍公教人員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任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