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局之職掌與權限。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
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定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
用將委任(託)本局辦理,爰於第八款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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