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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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為辦理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之收支、管理、運
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特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
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立法理由〕
一、本局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二、依銓敘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下設本局,辦理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
    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託辦理之事項。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風險管理及規劃。
二、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決定。
三、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編製。
四、基金年度稽核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五、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機構之績效考核。
六、基金提撥費率之調整及其調整幅度之建議。
七、基金資訊作業之規劃、開發及管理。
八、依法接受委任(託)辦理其他業務之事項。
九、其他有關基金及前款業務之管理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局之職掌與權限。
二、為因應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
    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四條第四款所定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運
    用將委任(託)本局辦理,爰於第八款明定。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立法理由〕
一、本局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
二、本局除掌理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外,尚包含依法接受委任(託)
    辦理公、教人員退撫儲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茲以基金及公、教人
    員退撫儲金分屬確定給付及確定提撥二種不同給付制度,致本局業務
    多元、複雜且具高度專業性;上述收支、管理及運用之業務範疇,相
    當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二局之職掌,爰特設
    置副局長二人,襄助局長,以利上開業務之順利推動。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理由〕
本局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為能確知機關人
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是除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
之配置,於本條重申另以編制表訂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通過後,其相關處務規程及編制表等子法,均須與本法同步施行,是
考量涉及現行人員之調整及上述相關子法之訂定作業之需,爰由考試院以
命令定其施行日期,以利本局人員實際派代及子法法制作業之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