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應業務需要,以發展科學技術,或執行專門性之業務,
或專司技術性研究設計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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