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擬任為各級主管職務者,其
  才能特殊優異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