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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試用人員才能特殊優異認定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具有法定任用資格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擬任為各級主管職務者,其 才能特殊優異之認定,依本辦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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