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
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
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
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全會議、各部(會、處、局
、署暨同層級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省政府、省諮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前項歸系機關得委任所屬一級機關辦理職務歸系。受委任歸系機關依第
一項規定製作職務歸系表送銓敘部核備時,應副知歸系機關。
前項委任情形,歸系機關應副知銓敘部。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