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機關、醫療機構、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對本保險醫療業務所生爭 議事項,應以書面申敘理由,並附有關證據,報請主管機關(銓敘部) 解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提交醫療 顧問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