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險醫療爭議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23日

條文關聯

  承保機關、醫療機構、要保機關或被保險人,對本保險醫療業務所生爭
  議事項,應以書面申敘理由,並附有關證據,報請主管機關(銓敘部)
  解釋,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送由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提交醫療
  顧問會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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