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
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負責運用,並得在本基金年度基金運用及
委託經營計畫所定比例及運用範圍內,依本辦法辦理委託經營。
〔立法理由〕
一、配合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本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
    本基金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
    負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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