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織之。
審計長為會議主席,審計長不能出席時,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一人代理
主席。
〔立法理由〕
參考監察院會議規則第六條規定用語,將「因事故缺席時」修正為「不能
出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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