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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 置副處長一人,由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兼任,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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