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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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