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法綜字第1113026292號令修正發 布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教育類 / 組織目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立天文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本館置秘書、副研究員、組長、主任、技正、助理研究員、技士、組員、
研究助理、技佐、解說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副研究員,必要時得比照講師或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助理研究員,
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之資格聘任;研究助理、解說員,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
校教師之資格聘任。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館因業務需要,得敦聘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教育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副研究員。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館長。
二、秘書。
三、副研究員。
四、組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