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受理本市交通維持計畫之申請及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
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二、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管理及查察市區道路之挖掘及養護。
三、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查處建築基地施工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
四、本府警察局:取締工程施作中施工機具、車輛違規停放或占用車道之
行為,及協助查處交通維持計畫未核定即逕行施作或未依核定交通維
持計畫執行之工程。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查處施工期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相關規定致影響
交通順暢及公共安全之行為。
六、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查處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
及復舊事宜。
七、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查處停車設施取消之公告及復舊事宜。
八、本市公共運輸處:查處公車站位調整、公車改道宣導與公車站位及站
牌復舊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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