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聯營公車:指行駛由本府交通局核定之市區汽車營運路線所屬公共
      汽車。
  二、路線積分:本府交通局依各期評鑑總成績及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
      連續二期評鑑結果高於或低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所給
      予之評分,以作為重新分配聯營公車營運路線,聯營公車業者選擇
      營運路線先後次序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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