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聯營公車:指行駛由本府交通局核定之市區汽車營運路線所屬公共 汽車。 二、路線積分:本府交通局依各期評鑑總成績及同一評鑑項目之成績經 連續二期評鑑結果高於或低於前期平均分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所給 予之評分,以作為重新分配聯營公車營運路線,聯營公車業者選擇 營運路線先後次序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