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優良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得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
  項規定委任臺北市監理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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