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會福利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臺北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為主管機關,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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