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高樓,係指供公眾使用之綜合性建築物及六層樓以上,供住
  宅、商業等用途之綜合性建築物;所稱社區係指一百戶以上市民聚居之
  住宅區、公寓或報經本府核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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