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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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