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廣告物委託審查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並委任本府都市發
  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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