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松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及南港區。
二、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南)區。
三、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北)區。
四、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及北投區。
五、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及內湖區。
六、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