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及各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01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佃爭議,當事人應先向耕地所在地區租佃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
  立者,由區佃會送市租佃會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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