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獎勵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7月30日

條文關聯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以下簡稱專業代理人)在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連續二年達三百件而無補正、駁回紀錄者,由
  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獎勵之;其補正比率
  未滿二十分之一且駁回比率未滿三十分之一者,由市政府頒發獎狀。
  連件案件補正、駁回比率之計算,以該宗案件中實際須補正、駁回之件
  數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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