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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收入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入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 收入及預算內超收,應一律解庫並列入決算,不得逕行坐抵或挪移墊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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