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一人,
襄理團務。
前項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副團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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