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一人, 襄理團務。 前項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副團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