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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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交響樂團(以下簡稱本團)置團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
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團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團長一人,
襄理團務。
前項團長,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資格聘任;副團長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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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演奏組:音樂演奏、團員甄選、訓練與管理、樂譜、樂器與器材之管
理及國內、外演奏交流等事項。
二、研究推廣組:音樂推廣、研究發展、典藏、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及
執行等事項。
三、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研考等業務
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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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秘書、組長、主任、指揮、助理指揮、團員、助理研究員、組員、
研究助理、助理員及書記。
前項指揮及團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
比照講師資格聘任;研究助理,必要時得比照中等學校教師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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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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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置人事管理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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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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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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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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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團長。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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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團務會議,由團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團長。
二、副團長。
三、秘書。
四、指揮。
五、組長。
六、主任。
七、會計員。
八、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團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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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團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團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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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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