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置縣長一人,綜理縣政,並指揮、監督所屬
  機關及職員,其受上級機關之委任者,並得監督上級機關所屬分支機構
  及職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