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托兒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未滿六足歲以下兒童之托育,
  設臺北縣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